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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商品不能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回应了

发布时间:2024-02-05

关键词: 消费, 商品, 退货, 理由, 二手, ┊阅读:次┊

  近年来,不少平台上都能进行二手商品交易。特别是一些国际大牌包包、潮流运动鞋等在二手市场颇受欢迎。但如果在这类交易中遇到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3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案例涉及网购二手商品的消费纠纷。网购二手商品能否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认为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2年8月30日,黄某在某购物平台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的直播平台花费12300元购买某国际知名品牌二手黑色链条包、老花贝壳包各一只。黄某在2022年9月1日收到两只包,次日黄某与商家联系,以包包太小装不下东西为由要求退换。商家则认为其直播间所售商品均为有一定使用痕迹或者瑕疵的产品,在商品介绍页面和付款时候都会有提示不支持七天退换货,另电商法明确指出有一定瑕疵的产品可以不支持七天退换货,黄某在平台申请平台小二介入纠纷但均被驳回申请。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退还12300元购买费用,并承担来回运费。

  法院审理认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罗列的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应根据商品性质及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否确认来判定。所购商品系二手包,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质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

  销售商家未举证说明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正当理由,亦未举证证明黄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向黄某告知及确认“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商家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黄某商品价款12300元。关于运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退还案涉商品的运费由黄某自行承担。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方式并未明确规定。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很多经营者往往一律将二手商品打上“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签,以此排除消费者就二手商品享有的无理由退货权利,该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

  上游新闻记者 何艳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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