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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持借款协议打官司 因证据不足撤诉

发布时间: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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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建德市法院】李大爷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4万元,还款期限到期后,对方却迟迟未归还。无奈之下,李大爷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然而,李大爷手上只有借款协议而没有支付凭证。近日,市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李大爷陈述,2016年10月,小陈声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向李大爷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两分,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小陈并未归还借款。李大爷多次催讨,但小陈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肯归还。于是,李大爷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李大爷出示了他与小陈的借款协议,但李大爷并没有小陈写的收据或者借条,也没有向小陈交付40000元的证明,且借款合同上只是陈述“乙方(陈大爷)愿意出借人民币40000元与甲方(小陈)”,其他条款并没有做出约定。李大爷说,当时是直接把钱交给小陈的,并无见证人,当时就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被告小陈未到庭参加诉讼。

因李大爷无法向法庭提供此借款协议已履行的证据(借条、收条或者银行汇款单),近日,在法官的解释劝说下,李大爷无奈撤诉,表示补充其他证据后再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长,一些出借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留下充足证据,借款人在到期未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而处于被动。借款协议意味着一份合同,而合同履行都须提供证明。在本案中,李大爷持借款协议到法院起诉,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协议需出借人提供借款证明才能生效。

李大爷想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律支持,就必须提供实际借款时被告收到借款的凭证,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张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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